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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 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2、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实施主体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实施主体。
除了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如: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等。
各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
注意: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做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财政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