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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审计专业相关知识》辅导:税法(14)

|0·2010-09-29 09:44:0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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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减免税

  (一)消费税的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时,金银首饰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集资、赞助、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于移送环节纳税,移送使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委托人提货的当天。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报关进口者纳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示例】

  1.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2005年试题)

  A.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B. 取得全部价款的当天

  C. 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 每一期收到收款凭据的当天

  【答案】C

  (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五、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机构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人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示例】

  1.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纳税地点规定的有( )。

  A.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B.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

  C.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应回总机构申报缴纳

  D.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申报缴纳

  【答案】BD

  2010年审计师考试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2010年审计师考试时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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