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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庭和裁决
① 开庭
Ø 开庭,即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Ø 《仲裁法》第 39 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
Ø 该条还规定 :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② 不公开审理原则
Ø 仲裁不公开进行,即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Ø 不公开审理的目的: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Ø 不公开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Ø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当事人协议仲裁公开进行的,可以公开进行。
③ 开庭审理前
Ø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Ø 经书面通知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Ø 经书面通知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④ 证据
Ø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Ø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收集。
Ø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相互质证。
⑤ 辩论和裁决
Ø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Ø 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Ø 仲裁裁决应当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Ø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Ø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Ø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⑥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是我国仲裁制度的一大特色。
Ø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Ø 如果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Ø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Ø 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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