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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学考试免考办法规定

|0·2010-08-27 10:22:18浏览0 收藏0

  从海南考试局了解到,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的毕业生、肄业生、退学生,报考自学考试,可根据有关规定,按课程名称、要求和学分相同的原则,可以申请免考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有关课程。

  1、申请时间:每年3月1日至10日和9月1日至10日由考生向所在地自考办提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如:毕业证书、等级证书、原所在学校课程成绩单、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等(因课程类型不同而材料要求不同),学绩表复印件(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填写《免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经当地自考办负责人查验、核准、签署意见后,报省自考办审定。

  2、省自考办对符合免考规定的免考申请在其表格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一份交考生所在地自考办,一份连同相应的签审后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起由省自考办存档。

  3、各类考生免考课程一览

已毕业专业及学历层次

报考专业层次

免考课程

专 科 专 科 名称、要求和学分相同的课程
本 科 本 科 公共政治课、英语(二)、高等数学(二)(财)、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等公共基础课
英语专科 本 科 英语(二)
数学专科 专、本科 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
汉语言文学(中文)专科 专、本科 大学语文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 一级或以上 专、本科 计算机应用基础
(理论考试及上机考核)
二级或以上 专、本科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理论考试及上机考核)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二级或以上笔试考核 非英语专业专科 英语(一)课程
三级或以上笔试考核 非英语专业本科 英语(二)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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