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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类
① 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
Ø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Ø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
J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J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J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²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²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²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的案件等。
Ø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Ø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② 地域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Ø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Ø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Ø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 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Ø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Ø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4、行政诉讼的证据和举证责任
(1)行政诉讼的证据
① 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用于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所有证据材料。
② 包括书证、物证、视昕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根据的证据包括:
Ø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Ø 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②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③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④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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