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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
Ø 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Ø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Ø 反倾销行政案件;
Ø 反补贴行政案件;
Ø 少年收容教养决定;
Ø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
Ø 教育行政决定;
Ø 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
Ø 计划生育案件;
Ø 乡政府收费案件;
Ø 交警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
(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Ø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Ø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Ø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Ø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Ø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Ø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Ø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Ø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Ø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3、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
(1)定义
Ø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定。
Ø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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