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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基础: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9)

|0·2010-08-25 15:00:0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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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公示催告程序

  (1)概念与适用范围

  ① 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② 适用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为两大类:

  Ø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

  Ø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2)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Ø 申请人必须是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所谓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Ø 具有明确、合法的申请形式和理由。

  Ø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审查与受理

  Ø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该票据。

  Ø 如果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前,支付人已经支付了该票据,则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Ø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 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4)公告与权利申报

  Ø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在 3 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Ø 公示催告期间的长短,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最短不得少于 60 日。

  Ø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Ø 受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公示催告期间内进行。

  Ø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除权判决

  Ø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其含义包括:

  J 宣告票据无效进而排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

  J 通过在指定期间内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推定票据权利归申请人所有。

  Ø 在无人申报或申报被驳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Ø 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 1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申请判决的,人民法院应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Ø 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进行公告,人民法院还应通知支付人恢复支付。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Ø 申请人有权凭除权判决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Ø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 1 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 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后,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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