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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基础: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6)

|0·2010-08-24 10:16:44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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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第二审程序

  (1)上诉和两审终审

  Ø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法提起上诉。

  Ø 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逾期不上诉的,原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Ø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

  ²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

  ² 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

  ² 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Ø 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

  ² 不予受理的裁定;

  ²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² 驳回起诉裁定。

  Ø 当事人提起上诉后至第二审审结前,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Ø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2)审理

  Ø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判决、裁定。

  Ø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²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²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²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²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Ø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Ø 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分别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和 30 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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