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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有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50号)要求,现就2010年我区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职业
(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网络编辑员(二级)、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13个职业。
(二)暂停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
2010年,暂停物业管理员、广告设计师、企业文化师3个职业和网络编辑员(四、三级)的全国统一鉴定工作。上述职业(等级)的补考时间将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安排另行通知。
(三)自治区统一鉴定的职业
计算机操作员、数控车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美容师、美发师、维修电工、钳工8个职业。
二、申报条件
各职业(等级)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详见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或到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宁夏职业资格网(http://nx.osta.org.cn)查询。
三、考试时间
(一)2010年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22、23日和11月20、21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1、2)。
(二)继续执行统考日制度。2010年在全区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自治区统一鉴定日期为5月21、22、23日,6月16、17、18日,9月17、18、19日,11月19、20、21日。自治区统考的职业在每次统考日前30天截止鉴定申请。
四、培训辅导
为保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质量,培训辅导工作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职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机构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教学计划、大纲及培训教师资格和学员条件组织培训。必须保证培训课时数和培训质量,不允许混班授课。培训教程采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认定的培训教程,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宁夏发行站组织征订。
五、鉴定内容和方式
(一)全国统一鉴定各职业的鉴定方式均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包含职业道德)和技能操作(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专业能力)考核时间分别为90分钟和120分钟,均实行百分制,成绩都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见附件2)。自治区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方式不变。
(二)报考全国统一鉴定各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的考生均须参加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综合评审实行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理论知识、技能操作(专业能力)和综合评审三门均合格的考生,可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证书。综合评审采取论文口头答辩或书面答辩方式,按照附件2的要求执行。心理咨询师二级综合评审文章内容要求和各职业综合评审办法不变,请登录宁夏职业资格工作网查询。
(三)电子商务师、网络编辑员职业相关等级须参加今年任意一次模块测验合格后,方有资格参加5月份或11月份的鉴定,模块测试时间见附件1。
(四)全国统一鉴定各职业等级的单项合格成绩均保留一年有效期,一年期内可任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有单项不合格者,须重新申报原等级全部项目的考试。
全国统一鉴定各职业的鉴定考核方案见附件2。
六、报名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多种宣传方式,深入到企业、学校、社区,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进一步扩大全国统一鉴定的覆盖面。参加全国统一鉴定的考生可到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指定的报名点报名(报名时间、地点、联系电话见附件3)。报名时请提交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业培训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报职业工作年限证明、近期同底版免冠彩色照片1寸4张、 2寸1张及鉴定费(报考各职业一级和二级的考生报名时,还需提交标准格式的论文一式5份),同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一式2份。参加自治区统一鉴定的考生可到自治区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报名,报名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统一鉴定规范管理,提高鉴定质量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考培分离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各考点、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0〕14号)规定和要求,树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第一的意识,将坚持标准、严格考评、规范操作的要求贯穿于全国统一鉴定日的始终,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实施现场督导巡查,强化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杜绝舞弊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全国统考日监督举报电话:部中心(010)84661234、(010)84661130;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951-5099016,5099012;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0951—5099085,509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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