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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
(1)管辖的定义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案件审理权的一项制度。
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2)分类
① 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重大的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该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依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 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一般地域管辖适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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