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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 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管理、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 ( 力 ) 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② 分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大体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两类。
Ø 经济管理主体
J 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由宪法和行政法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国民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
J 包括:
² 国务院及其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部、委、局和地方政府及其相应机构;
² 各级权力机关;
² 由国家和法律授权而承担一定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
Ø 经济活动主体
J 是依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 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J 主要为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个人等。
J 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如国家对外签订贷款和担保合同。
③ 注意:
组织机构内部的机构、单位、成员等虽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分厂、车间、职工等依法与企业订立承包或租赁等责任制合同,分支公司、分店等依法作为纳税人参加税收法律关系等。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 定义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 ( 力 ) 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物、智力成果、人格和身份四类。
② 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可以分为经济管理行为和给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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