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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证《会计基础》:财产清查(2)

|0·2010-08-06 08:44:22浏览0 收藏0

  全面清查适用的情况:

  (1)年终决算前,为确保年终决算会计资料真实、正确,需进行全面清查

  (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联营前以及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前,为了明确经济责任,需进行全面清查

  (3)开展全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活动,为了摸清家底,准确的核定资产,需进行全面清查

  (4)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

  全面清查范围广、内容多、时间长、工作量大。

  2.局部清查

  含义: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进行盘点或核对。

  对象:现金(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核对)

  银行存款(每月至少核对一次)

  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年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各种贵重物资,每月盘点一次)

  债权债务(每年至少应同对方核对1-2次)

  局部清查范围小、内容少、时间短,但专业性较强。

  (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

  1.定期清查

  含义:定期清查是指按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的清查。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进行。

  范围: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年末决算前的清查,年末、月末结账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现金、贵重物品的每日清点。

  2.不定期清查

  含义: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对财产进行的临时性清查。不定期清查并未事先规定清查时间。

  范围: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合资、改制、兼并、撤销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物资保管人员工作交接时进行的清查,发生意外灾害时进行的清查。

  三、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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