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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基础》:民法基础知识(16)

|0·2010-08-05 10:04:3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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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

  (1)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民事责任

  Ø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Ø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Ø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2)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 ( 版权 )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3)侵害公民身体的民事责任

  Ø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Ø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4)侵害其他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Ø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Ø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同样享有以上权利。

  12、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Ø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Ø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Ø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Ø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Ø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Ø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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