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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审计相关专业知识》:行政法(7)

|0·2010-07-29 10:34:08浏览0 收藏0

  听证的具体程序是: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 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示例】

  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有( )。(2005年试题)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营业执照 C.暂扣许可证

  D.吊销许可证 E.较大数额罚款

  【答案】ABDE

  2.下列关于听证程序正确的是( )。

  A.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在作出处罚决定的3日内提出

  B.听证通知应该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

  C.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D.凡是听证都应该公开进行

  E.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答案】BE【解析】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主持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处罚案件,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2010年审计师考试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2010年审计师考试时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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