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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的是( )。 (2008年)
A、接管债务人的账簿等资料
B、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
C、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D、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根据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因此选项D不属于管理人的职责。
三、管理人职责的限制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1)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3)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4)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5)借款;
(6)设定财产担保;
(7)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8)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9)放弃权利;
(10)担保物的取回。
【例题】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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