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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
一、审计机关的职责(共十一项)
注意:
(1)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3)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二、审计机关的权限(共七项)
注意:
(1)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3)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权分为审计处理权和审计处罚权。
审计处理的措施有:
①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②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③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④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⑤其他处理措施。
(5)审计机关的建议权包括建议给予处分、建议纠正违法规定两种。
三、审计管辖
(1)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2)确定审计管辖有三个原则:①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原则;③指定管辖原则。
(3)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例题】
2010年审计师考试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