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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人力》辅导:招用人员资料(三)

|0·2010-07-16 14:51:1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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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规定Y2

  五、违反法律规定招用人员的法律责任Y3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存在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等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4)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再就业的基本政策Z1

  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包括2007年考题)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集资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0000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3)[教材习题]扶持特殊人员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由各地确定,最晚至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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