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1《初级经济法》:房产税法律制度(8)

|0·2010-07-08 08:47:14浏览0 收藏0

  第四节 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契税是针对“承受方”征收的,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例题1】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2008年)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即由承受方缴纳契税,而不是转让方缴纳契税。

  【例题2】下列属于契税纳税义务人的有( )。

  A、土地、房屋抵债的抵债方

  B、房屋赠与中的受赠方

  C、房屋赠与中的赠与方

  D、土地、房屋投资的投资方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单位和个人。选项ACD均为转让方。

  二、征税范围(重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提示: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4、赠与

  5、交换

  6、特殊——视同转移:(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解释: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提示: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征收范围的是( )。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B、将自有房屋抵押

  C、接受他人赠与的房屋

  D、接受他人房屋作价投资入股

  答案:CD

  环球网校会计实务操作班五折优惠

  环球网校2010年会计证考试辅导招生

  2010年各地会计证考试报名时间及方式汇总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