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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要求2010年底实现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

|0·2010-07-07 09:48:35浏览0 收藏0

  生意社7月7日讯 卫生部7月2日下发《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同级医疗机构之间,要于2010年底实现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和常规临床检验项目结果互认。

  《通知》指出,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对于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诊疗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改进医疗服务,促进合理检查和合理诊疗,降低患者就诊费用,强化患者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身感受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和管理,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促进医疗质量管理与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

  《通知》要求,对于开展检查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或项目要有科学、合理的认定依据。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首先选择稳定性好、质量能够监控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间逐步开展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参加省级医疗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可以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实行检查结果互认。对于参加国家级医疗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有条件的省(区、市)之间可以探索开展检查结果互认。

  《通知》还指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是保障医疗质量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重要基础。2009年6月,卫生部印发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对全国省级以上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质控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在2012年底前建立各临床主要专业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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