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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金融》:金融机构与金融制度(16)

|0·2010-07-05 13:43:1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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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金融机构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在特定时期,政府为解决银行业不良资产,由政府出资专门收购和集中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机构。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被剥离资产、尽可能减少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农村信用社

  我国农村信用社是以社员互助合作、民主管理和服务社区社员为特点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3年以来,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先是以三种模式开展改革:

  一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对于金融环境特别好、经营绩效优的县市,建立农村合作银行;

  二是在经济较发达的县市,撤销原来的农村信用社法人资格,成立县级统一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联社;

  三是在经济不发达、经营绩效欠佳的县市,继续维持现有体制不变。

  3.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是指在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005年1月发布《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对信托业发展进一步加强了规范管理。

  4.财务公司

  我国的财务公司亦称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5.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专门承办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所谓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具备相关条件的以下四类机构可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

  A.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B. 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

  C. 在中国境内注册、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

  D.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符合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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