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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土估师备考:非法批地

|0·2010-07-01 23:07:48浏览0 收藏0

  非法批地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

  (1)对非法批地行为的认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非法批地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没有批准权的单位非法批准,例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就是非法批准,其原因是主体不合法;二是虽有批准权但超越了批准权限而非法批准,例如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就是非法批准;三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非法批准,即由于批准内容违法而导致的非法批准;四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非法批准。

  (2)非法批地的类别包括: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

  (3)对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

  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形式有两种: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非法批地行为,在行政上是一种渎职行为,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对非法批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①一次性非法批准占用、征收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②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③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④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当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罪时,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处罚。《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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