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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金融》:金融机构与金融制度(8)

|0·2010-06-30 10:42:2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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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持股公司制度

  母公司

  持股公司

  子银行

  子银行

  持股公司制度又称为集团银行制度,是由某一集团成立持股公司,由该公司控制或收购两家以上的若干银行的组织制度。这些被收购的或控制的银行在法律上仍然是独立的,但他们的经营策略和业务受持股公司的控制。

  持股公司制度是规避法律限制开设分支行的一种策略,它可以弥补单一银行制度的不足,能够有效扩大银行资本总量,增强经营实力,提高竞争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但其缺点是易于形成垄断和集中,不利于银行间的适度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银行经营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不利于增强银行业务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4.连锁银行制度

  连锁银行制度又称为联合银行制度,指两家或更多的银行由某一个人或某一集团通过购买多数股票的形式,形成联合经营的组织制度。这些被控制的银行在法律上仍然保持其独立性,但其经营政策与业务要受到控股方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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