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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保证工程招标的公平、公正,我们制定了《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年5月10日印发
校对: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 窦建东 共印60份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规范招投标活动,遏制围标串标行为发生,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招标公平、公正,现将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招标信息公告发布。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工程招标登记备案后,应及时将工程招标信息公告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媒介上以及“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http://www.hljztb.com)上发布,并保证发布时限。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符合法规规定和工程招标要求,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视为不良行为记入代理机构信用手册。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招标公告内容,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改正,没有改正的不得进行发布。
二、简化投标程序降低投标成本。依法招标工程可以取消投标报名程序,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根据本企业资质和承担工程的实际能力,自由购取招标工程的《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直接参加资格审查或者投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投标人购取《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对已购买招标文件单位的名单应当保密。《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售,并接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发售的《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以及电子评标所需资料,只可收取工本费,但总计不得超过500元。
推进工程招投标活动电子化进程,各地要逐步实现每项招标工程的《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以及招标工程图纸通过“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上公布,投标人自行下载,根据自身实力进行投标活动。
三、推行投标资格后审。房屋建筑工程投资额在6000万(含6000万)元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含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投标资格后审,其他招标工程项目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的,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前,不得开启经济标标书。对于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不合格原因。
四、改进评标内容和方式。对采用通用技术,性能和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依法招标工程项目实行技术标合格制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标评标。按照两阶段开标评标方式,凡技术标评审合格的,再开启经济标评审,按经济标得分高低顺序确定中标人。
五、简化非国有投资邀请招标工程投标文件编制。对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非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只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编制投标资格及投标承诺标和经济标文件,投标人可以不再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人资格及投标承诺标进行合格制审查,合格的再开启其经济标进行评审,按照经济标得分高低顺序确定中标人。
六、实行随机抽取投标竞争系数值。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和国有资金控股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其评标方法应当参照省推荐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其中:经济标评标标准中的投标竞争率系数值区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但不得事先确定系数值,该系数值应当在经济标开标前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七、规范评标老师行为。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其评标应当由评标老师库中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的老师进行评标活动,对于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代表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评标活动。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尽快完善评标场所设施建设,使参加评标的每位老师有独立的评标场所,减少老师之间评标干扰,确保评标客观、公平、公正。
八、规范信用手册使用。各地要充分利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信用手册》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管,及时将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在手册上记载。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参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信用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代理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办理招标工程备案时,应审查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其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的计取是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严厉打击招标代理市场无序竞争和倾向代理以及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尽快完善评标现场视频设施建设,应当通过视频设施将评标现场向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公开,接受招投标各方主体的监督。要加快评标现场视频系统与省政府电子监察系统的链接工作进度,实现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