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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得税费用的核算
1.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1)纳税调整增加额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经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以及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
(2)纳税调整减少额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前五年内未弥补的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
2、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如不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影响。
(1)企业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实际交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期末将所得税转入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教材【例16-18】某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可开支业务招待费80000元,全年实际开支业务招待费120000元。当年,按会计核算原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2000000元,所得税率为33%,假定本企业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不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影响,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交所得税
纳税调增数=120000-80000=4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增数=2000000+40000=2040000元
应交所得税费用额=2040000*33%=6732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673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73200
2.实际上交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73200
贷:银行存款 673200
3.年末,将“所得税费用”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借:本年利润 673200
贷:所得税费用 67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