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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工商》:经理机构与监督机构(1)

|0·2010-06-07 10:24:48浏览0 收藏0

  四、经理机构的地位

  经理又称经理人,是指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聘任的主持日常经营工作的公司负责人。

  经理一般是由章程任意设定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一般被视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法律并不作强制性规定。经理的职权范围通常是来自董事会的授权,只能在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

  正确界定并处理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是公司立法与公司实践必须解决的问题。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是以董事会对经理实施控制为基础的合作关系。其中控制是第一性,合作是第二性的。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五、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机构

  (一)经理机构的职权

  行使职权:P67(共八点,与董事会职权进行比较)

  此外,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例:拟定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的职权属于公司的( B )。

  A.监事 B经理 C董事 D职工大会

  (二)经理的义务和责任

  经理对公司所负的义务与董事基本相同,主要对公司负有谨慎、忠诚的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三)经理的选任和解聘

  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对经理的选任、解聘及报酬均由董事会决定。我国公司法对经理的任职资格作出了与董事相同的要求,但法定的资格限制仅是选聘经理的最基本条件,公司经理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水平和管理才能。

  六、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国有独资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来说,经理是必须设置的职务。

  关于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关系,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了如下规定:

  1.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

  2.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或建议,任免、考核、奖励副总经理;

  3.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可将相关具体事项授权总经理处理;

  4.不兼任总经理的董事长不承担执行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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