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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

|0·2010-05-26 09:01:14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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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掌握以下几项: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3)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应用举例

  1.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票据时,可以更改的项目是( )(05)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称 C 票据金额 D用途

  答案:D

  解析: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05)

  A. 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

  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

  C. 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的票据

  D.使用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票据

  答案:ABCD

  3、下列各项属于无效支票的有( )(06)

  A更改签发日期的支票

  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支票

  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字金额不一致的支票

  D由出票人授权补记金额的支票

  答案:ABC

  解析:支票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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