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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复习讲义精选(92)

|0·2010-05-21 15:42:11浏览0 收藏0

  1Z204040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控制

  1Z204041 掌握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目标

  一、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任务目标。

  (一)建设单位的控制目标

  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通过对施工全过程、全面的质量监督管理、协调和决策,保证竣工项目达到投资决策所确定的质量标准。

  (二)设计单位的控制目标

  设计单位在施工阶段,通过对关键部位和重要施工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签证、设计变更控制及纠正施工中所发现的设计问题,采纳变更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等,保证竣工项目的各项施工结果与设计文件(包括变更文件)所规定的质量标准相一致。

  (三)施工单位的控制目标

  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作为建设工程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根据施工合同的任务范围和质量要求,通过全过程、全面的施工质量自控,保证最终交付满足施工合同及设计文件所规定质量标准(含建设工程质量创优要求)的建设工程产品。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含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四)供货单位的控制目标

  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供应厂商,应按照采购供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货物及其质量保证、检验试验单据、产品规格和使用说明书,以及其他必要的数据和资料,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五)监理单位的控制目标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通过审核施工质量文件、报告报表及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平行检测等形式进行施工过程质量监理;并应用施工指令和结算支付控制等手段,监控施工承包单位的质量活动行为、协调施工关系,正确履行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责任,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我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施工质量的自控和监控是相辅相成的系统过程。自控主体的质量意识和能力是关键,是施工质量的决定因素;各监控主体所进行的施工质量监控是对自控行为的推动和约束。因此,自控主体必须正确处理自控和监控的关系,在致力于施工质量自控的同时,还必须接受来自业主、监理等方面对其质量行为和结果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质量检查、评价和验收。但作为自控主体不能因为监控主体的存在和监控职能的实施而减轻或免除其质量责任。

  二、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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