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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①转让条件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的条件。
A、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
B、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开发单位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的用地条件,方可转让。这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②权利义务同时转移原则
权利义务同时转移原则,即“认地不认人”原则,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所签订的出让合同以及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的同意,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③转受让的年限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为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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