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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3040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才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裁决: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案件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由法律另行规定。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
1.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仲裁意愿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和裁决都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制度。
2.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就其发生的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一种,而不能并用。有效的仲裁协议既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民事诉讼。
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当即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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