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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相关复习资料(15)

|0·2010-05-14 16:29:11浏览0 收藏0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1、受让人成为合同新债权人

  2、其他权利随之转移

  (1)从权利随之转移

  合同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和独立发生效力的合同。

  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指不具备独立性,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

  例如在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中,借贷合同属于主合同,因为它能够单独存在,并不因为担保合同不存在而失去法律效力;而担保合同则属于从合同,它仅仅是为了担保借贷合同的正常履行而存在的,如果借贷合同因为借贷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而宣告合同效力解除后,担保合同就因为失去存在条件而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为:主合同和从合同并存时,两者发生互补作用。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而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一般不影响主合同的法律效力。

  (2)抗辩权随之转移

  由于债权已经转让,原合同的债权人已经由第三人代替,所以,债务人的抗辩权就不能再向原合同的债权人行使了,而要向接受债权的第三人行使。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抵销权的转移

  如果原合同当事人存在可以依法抵销的债务,则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抵销权可以享受让人主张。

  《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债务转移

  (一)债务转移的概念

  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将其义务转由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转移可以分为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和合同义务部分转让。

  (二)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

  合同义务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方可转移。

  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

  2、经债权人同意

  3.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如下合同不具有可转移性:

  其一,某些合同债务与债务人的人身有密切联系,诸如,以特定债务人特定技能为基础的合同(例如演出合同),以特别人身信任为基础的合同(例如委托合同),一般情况下,此类合同义务不具有可转移性。

  其二,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债务不得转移,则这种约定应当得到遵守。

  其三,如果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不得转让债务,则该合同债务不得转移。例如《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这就属于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债务不得转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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