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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基础》辅导:物权法律制度(9)

|0·2010-05-05 10:41:2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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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留置权

  1、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例题9:2005年单选】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应当不少于( )。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第五节 占有

  学习要求:

  掌握占有的有关法律规定

  具体内容:

  1.占有是一种事实而并非权利。

  2.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3.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5. ①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②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例题10:单选】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 )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A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

  B侵占发生之日起二年

  C占有人知道侵占之日起一年

  D占有人知道侵占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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