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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电气讲义(22)

|0·2010-04-08 16:08:24浏览0 收藏0

  3.光源的颜色

  室内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光源色表分组宜按表6-8确定。

  光源的色表分组 表6-8

  色表分组色表特征相关色温(K)适用场所举例

  Ⅰ暖<3000客房、卧室、病房、酒吧、餐厅

  Ⅱ中间3300~5300办公室、教室、阅读室、诊室、检验室、机加工车间、仪表装配

  Ⅲ冷>5300设计室、计算机房、热加工车间、高照度场所

  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Ra)不宜小于80。但在采用安装高度大于6m的下射灯照明的工业建筑部分场所,Ra可低于80,但必须能够辨别安全色。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一般显色指数应符合有关规定。

  4.反射比

  在长时间工作的房间内,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6—10选取。

  四、照明方式与种类

  1.照明方式

  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1)所有工作场所,通常应设一般照明;

  (2)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一般照明或分区一般照明不能满足照度要求的场所,应增设局部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设局部照明;

  (4)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应采用混合照明。

  2.照明种类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

  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供继续和暂时继续工作的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其中疏散照明,属于消防照明设施,备用照明应根据不同的场所要求区分其负荷性质。

  3.应急照明的照度和设置

  (1)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1x,疏散照明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l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间距不宜大于20m。

  (2)工作场所内安全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的5%。

  (3)用于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小于正常照度水平,如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计算机室或通信机房等;用于暂时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小于正常照度的10%一50%,如餐厅、营业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处。

  (4)影院、剧场、体育馆、多功能礼堂等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口,应装设指示灯。

  (5)高层建筑内的乘客电梯,轿厢内应有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20min。轿厢内的工作照明灯数不应少于两个,轿厢底面的照度不应小于51x。

  4.值班照明

  在重要的车间和场所或有重要关键设备的厂房、重要的仓库等处设置作为值班时一般观察用的照明称为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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