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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排烟分为防烟和排烟两部分。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为防烟区,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可不加压;不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需设加压送风系统。地下车库、建筑走廊、各功能房间为排烟区,不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需设机械排烟系统,当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时,应有不小于 50 % 排烟风量的补风量.
一、自然排烟
(1)高度不大于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高度不大于100m的居住建筑,靠外墙的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自然排烟的防烟方式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排烟的防烟方式开窗面积: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m2。
2)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m2;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开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需要排烟的房间开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开窗面积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面积的5%;
(3)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4)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