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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1994年分税制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二)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依据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划分
调整后的主要情况: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1)中央税: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未纳入共享范围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上交的利润;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营业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2)地方税:营业税(不含划归中央的部分);地方企业上交的利润;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划归中央的部分);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3)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①国内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②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③企业所得税: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共享比例: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④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⑤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余资源税归地方。
⑥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⑦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97%归中央;3%归地方,其他印花税归地方政府。
【例题12:】在我国分税制中,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的税种是( )。
A.增值税B.消费税
C.所得税D.印花税
答案:A
(三)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十75%的增值税一中央下划收入)。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退还地方,保证现有地方既得财力,并以此作为以后税收返还额;
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基数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按环比计算,即每年在上年税收返还数额的基础上增长。如若1994年以后中央的净上划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地减少税收返还数额。
税收返还基数=1993年上划中央收入数-中央下划地方收入数
1994年税收返还数
=1993年核定净上划中央收入×(1+本地区增值税、消费税增长率×0.3)
以后年度税收返还数
=上年税收返还数×(1+本地区增值税、消费税增长率×0.3)
(四)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