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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师法律责任(2)

|0·2010-03-04 10:55:26浏览0 收藏0

  (二)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1.普通过失。普通过失(也有的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注册会计师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比如,未按特定审计项目取得必要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就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可视为一般过失。

  2.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另外,还有一种过失叫“共同过失”,即对他人过失,受害方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谨慎,因而蒙受损失。比如,被审计单位未能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编制纳税申报表所必要的信息,后来又控告注册会计师未能妥当地编制纳税申报表,这种情况可能使法院判定被审计单位有共同过失。再如,在审计中未能发现现金等资产短少时,被审计单位可以过失为由控告注册会计师,而注册会计师又可以说现金等问题是由缺乏适当的内部控制造成的,并以此为由来反击被审计单位的诉讼。(减少责任)

  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区别举例:

  (1)是否遵守准则

  (2)是否容易避免

  (3)单一问题的严重程度

  (4)风险评估结果,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

  (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

  (三)欺诈

  欺诈又称舞弊(主观),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又称“涉嫌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

  五、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可能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可单处,也可并处。

  行政处罚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

  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人损失。

  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按有关法律程序判处一定的徒刑。

  一般来说,因违约和过失可能使注册会计师负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欺诈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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