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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初级经济基础: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11)

|0·2010-03-04 14:40:1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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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Ø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Ø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Ø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Ø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Ø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Ø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Ø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Ø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Ø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3、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1)定义

  Ø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定。

  Ø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2)分类

  ① 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

  Ø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Ø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

  J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J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J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²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²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²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的案件等。

  Ø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Ø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② 地域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Ø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Ø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Ø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 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Ø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Ø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Ø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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