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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10]1号)精神,为组织实施好江西省201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西省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和省人事考试中心共同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负责考试报名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考务工作,两部门分工合作,并按照“201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1)的要求,做好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
二、考试、报名时间及安排
(一)201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定于5月8日至5月11日
(二)江西省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9日至3月16日。考试报名具体安排:3月9日至 10日为萍乡、九江、鹰潭、抚州、景德镇、新余市考生报名时间;3月11日至12日为赣州、吉安、上饶、宜春市考生报名时间;3月15日至16日为驻昌省直甲、乙级设计院所、南昌市考生报名时间。
(三)考点设在南昌市(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安排)
(四)准考证领取时间、地点:4月15日至5月7日在省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领取(节假日除外)
三、注册建筑师报考条件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1、续考人员可持上年度准考证(注明档案号)报考。
2、首次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符合“2010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见附件2)规定;
(2)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3、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至少二个年度)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向考试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1、续考人员可持上年度准考证(注明档案号)报考。
2、首次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符合“2010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见附件3)规定;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 3年(含3年)以上;
(3)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应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满13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项目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②作为项目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三)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照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四、考试报考程序
(一)报考人员向设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同底1寸照片3张(表格贴2张,准考证1张),由设计单位通过“勘察设计企业信息软件”用A4纸(正反面)输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申报表》和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并拷贝报考电子数据一份。首次报考人员还需提供相应的学历、业绩(或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设计年限等证明材料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各设区市报考人员由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人事(职称)部门进行资格初审,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由主管厅局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单位必须对报考人员提供的所有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并在申报表和复印件材料上加盖公章,对加盖公章的材料真实性予以负责。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勘察设计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初审合格报考人员申报材料的汇总工作,并将材料和汇总表(用Excel格式并备份电子数据)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驻昌省直甲、乙级设计院所负责将本单位初审合格报考人员的材料和汇总数据统一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个人报考在属地进行)
五、其它事项
(一)为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确保考试的客观性、公正性,各地应按照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考场、考纪管理工作的通知》(注建[1998]14号)、《专业人员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和原江西省人事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赣人字[2007]130号)要求,对违反有关考试考场纪律,尤其是经鉴定核实为雷同试卷的考生以及该考生所涉及考场的监考人员,都将予以严肃处理。
(二)考试费用:按原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0]299号和省人事厅赣人字 [2000]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31号)精神,一级注册建筑师各科目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八年、二级注册建筑师各科目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四年。
(四) 201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使用的规范、标准及部门规章见《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考试书目内容的通知》(注建[2004]6号) “201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生注意事项”将随准考证下发至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