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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汇票法律制度详解(二)

|0·2010-02-10 14:03:12浏览0 收藏0

  二、背书

  (一)背书的形式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解释: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举例:A向B签发一张票据,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但是B背书转让给c,此时的背书行为仅仅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当C提示付款被拒绝时,不能向A行使追索权。

  提示: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举例:A向B签发一张票据,B背书转让给c,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是c背书转让给D,当D被拒绝付款的,不能向B行使追索权。

  4、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5、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1】下列关于票据文义记载的法律效果的表述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有(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B、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C、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通过贴现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D、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案:ABD

  解析:根据规定,对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B错误。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二)背书连续(P504)

  1、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只有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权利。

  环球网校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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