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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法的基础知识
u 考试内容:
1、行政复议的概念
2、行政复议的范围
3、行政复议的管辖
4、行政复议的决定
u 要点:
1、行政复议的概念
Ø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与条件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合法、合理性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 1999 年 4 月通过并于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Ø 2007 年 5 月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 200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2、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在程序公平的约束下,正当的行使复议权,尤其是行使自由裁量权。
(3)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复议活动一项原则,以保证人民群众进行监督。
(4)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应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地、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行政争议。
(5)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尽可能做到方便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简化复议程序,节省行政相对人的时间、金钱和精力。
3、行政复议的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Ø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Ø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Ø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Ø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Ø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Ø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Ø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Ø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Ø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Ø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Ø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Ø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Ø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这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 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行政复议的管辖
Ø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海关、金融、 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Ø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J 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的, 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并告知申请人。
J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J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的决定
Ø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通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Ø 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复议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Ø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并最终做出复议决定。
Ø 复议机关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应当就有关行政争议做出结论性决定,并按照决定内容做出复议决定书。
u 例题:
1、(课后习题)下列各项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
A. 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
B.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不服的
C.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D.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E.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正确答案:A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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