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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实务》辅导讲义:存货(4)

|0·2010-12-31 08:59:41浏览0 收藏0

  第二节 存货发出计价

  1.企业发出的存货,可以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但资产负债表日均应调整为按实际成本核算。

  2.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3.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4.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5.商品流通企业发出的存货,通常还可以采用毛利率法或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第三节 存货的期未计量

  一、存货期末计量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其中,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成本,是指期未存货的实际成本。

  二、存货期末计量方法

  (一)存货减值迹象的判断

  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二)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企业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的因素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2)持有存货的目的。由于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不同,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也不同。如用于出售的存货和用于继续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就不相同。因此,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一般来讲,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一是持有以备出售,如商品、产成品,其中又分为有合同约定的存货和没有合同约定的存货;二是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如材料等。

  (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的影响。在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不仅要考虑资产负债表日与该存货相关的价格与成本波动,而且还应考虑未来的相关事项。也就是说,不仅限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的相关价格与成本波动,还应考虑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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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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