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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的规范
第一,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的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时,不得有下列情况:
(1)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2) 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3) 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基金
(4) 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
(5) 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6) 挪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7) 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上采取不规范的竞争行为
(8)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基金销售人员应依法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或其他信息;
第四,未经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从事宣传推介基金活动的人员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