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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五章节(16)

|0·2010-12-23 09:37:10浏览0 收藏0

  三、信息披露中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责令改正;(2)监管谈话;(3)出具警示函;(4)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5)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四、公司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

  如果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节、禁止的交易行为

  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一、内幕交易行为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以下几种: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比如办公室秘书、有关研究人员和业务人员、打字员等;

  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2、下列信息均属于内幕信息:注意: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①应当发布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提示:注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内幕信息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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