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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质量环境标准-5

|0·2010-12-13 11:26:09浏览0 收藏0

  2.掌握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标准分级是对应于不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不同保护对象而建立的评价和管理环境空气质量的定量目标。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3.了解常规污染物(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的浓度限值;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制定了九种污染物在不同取值时间情况下的各级别的浓度限值,其中包括二氧化硫(SO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铅(Pb)、苯并[a]芘(B[a]P)、氟化物(F)。

  TSP是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PM10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颗粒物;

  Pb是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B[a]P是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氟化物是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在2000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又颁布了“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的通知”,考虑到与国外大部分国家制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致性,修改单中取消了氮氧化物(NOx)指标;二氧化氮(NO2)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由0.04mg/m3改为0.08mg/m3,日平均浓度限值由0.08mg/m3改为0.12mg/m3,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24mg/m3;臭氧(O3)的一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16mg/m3,二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6mg/m3改为0.20mg/m3。

  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是我国的主要常规污染物,主要来源于燃煤的排放和机动车的排放。

更多信息请访问: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  环境影响评价师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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