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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10年秘书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0·2010-12-09 21:36:55浏览0 收藏0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我省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统一鉴定范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知精神,我省统一鉴定与全国统一鉴定工作一并组织实施。省统一鉴定职业为秘书、营销师、公关员,公共营养师、客户服务管理师、社会工作者、采购师、动画绘制员、速录师、房地产策划师等。以上职业鉴定模式按全国统一鉴定的模式进行(具体鉴定时间、职业等级与考核方案见附件1)。

  二、继续试行“统考日”制度。各设区市要在“统考日”认真组织实施全国(省)统一鉴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已列为全国(省)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同时,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其他具备示范性、社会影响大、并具有一定鉴定规模的职业,集中安排在“统考日”进行鉴定,并认真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人社部函[2010]50号文件附表),上报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报名组织工作。各级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核。职业院校学生报名时须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他各类人员报名时,申报条件中有工作年限要求的,申报人员须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及工作内容证明。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受理鉴定申请时,须认真审核申报人员资格,核实证书及证明材料的原件,不具备申报资格的不予受理。5月份全国(省)统一鉴定报名工作截至4月16日,11月份全国(省)统一鉴定报名工作截至10月14日。请各市、有关单位按照规定时间上报相关资料,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对三级以上(包括三级)职业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将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四、培训与教材选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国家职业标准中对考前培训的要求,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培训教材应采用全国(省)统一。教材征订请与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联系人:丁秋生,联系电话:0311-88616835。

  五、考点设置。各设区市承担本地区统一鉴定具体考务工作,应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考培分离”的原则安排考点(二级以上鉴定职业的考点原则上各设区市只设一个),分别于3月15日、9月20日前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考点申报表》报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电子商务师、企业信息管理师、项目管理师等机考职业的考点设置按原规定执行。

  六、加强管理和考务督导,提高鉴定质量。各地要认真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的组织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严格现场考务,杜绝舞弊行为。对不负责任的监考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统一派遣质量督导员赴各市进行督导,各地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有关规定抽调督导员实施督导,确保鉴定质量。省厅专门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分别为:0311-88616673,0311-88616905。各市也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值班电话,及时处理举报和考试现场发现的问题。

  各设区市要按规定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鉴定工作顺利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将继续设置远程监控考场,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选择有条件的考点实施远程监控,并将确定好的远程监控考场数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于5月8日前(远程监控具体要求见附件3)上报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七、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的答辩方式除心理咨询师采用口头答辩外,其他职业一律采取书面作答方式,未明确综合评审时间的,统一确定为本职业考试当天下午14:00~15:30,心理咨询师口头答辩时间另行通知。综合评审的论文撰写、上报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2010年职业指老师综合评审的论文撰写题目另行通知。

  各设区市和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要结合全国(省)统一鉴定报名工作,继续做好全国(省)统一鉴定组织、宣传、发动工作,扩大社会影响,提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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