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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50号文)文件精神。为保证我省2010年全国以及部分我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通知
一、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
(一)国家级统一鉴定的职业:营销师(一、二级)、秘书含涉外秘书(二级)、项目管理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心理咨询师、职业指导人员、理财规划师。
(二)省级统一鉴定的职业:营销师(五、四、三级)、公关员(五、四、三级)、秘书含涉外秘书(五、四、三级)。
二、报名工作
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鉴定,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组织实施。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我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的组织安排。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统考的安排,积极组织做好本地区的统一鉴定工作。
三、各职业申报条件按省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申报管理的指导性意见》(闽劳鉴[2009]73号文)文件执行。
四、切实加强鉴定质量管理
(一)加强统考试卷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劳社部发[2000]4号),加强对试卷传递分发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全国统一鉴定试卷安全。
(二)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管理。各市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厅函[2006]6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劳社鉴发[2006]6号)的有关要求,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指定一个考点,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三个考点。
(三)严格统考现场考务管理。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报名人员的申报条件。制定职业鉴定监考工作守则,做好考场管理,严格考场纪律,杜绝作弊现象。
(四)做好质量督导和举报查处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做好统一鉴定的质量督导工作。要加强对监考人员的管理,做好考场监督检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当地人力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巡视督导。派出的督导员必须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一律佩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质量督导员》证卡。一旦发现违纪行为,要按权限及时处理逐级上报,并做好记录。遇重大事情,即刻上报省中心。
五、收费标准
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