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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级财税》讲义:所得税制度(18)

|0·2010-11-02 10:32:3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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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指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1)对于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的中国公民,每月允许减除2000元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一些特定人员,在上述基础上,允许再减除2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包括:

  ①在中国境内的工作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老师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的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3)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合并计算。

  【例题31:单选】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不允许减除2800元附加减除费用的人员是()。

  A.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B.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中方人员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D.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工作的外方老师

  答案:B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每月减除20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准予扣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公益事业捐赠扣除: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灾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例题32:05年单选】下列项目中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A.劳务报酬所得 B.稿酬所得

  C.财产租赁所得 D.购物中奖收入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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