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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路法
《公路法》中的公路建设活动是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1.公路规划
(1)公路标准的划分。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2)各级公路规划要求。
①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②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③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④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公路建设
(1)建设资金。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贷款。
(2)公路建设体制。
承担公路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3)从业资格制度。
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4)公路建设的有关要求。
①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
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③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
要求。
④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⑤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事
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⑥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
⑦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lm的公路用地。
(5)养护管理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6)收费公路
符合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①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②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③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7)收费管理。
①收费期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②收费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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