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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签订的、为完成从工程立项到交付使用。总承包单位则是承包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设计单位(或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二是工程总承包企业。
建设单位发包项目总承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要有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所需的资金;
(3)若进行分阶段总承包招标时,还要具有分阶段招标的条件
总承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l)必须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2)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建设需要分别组建,并向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法人企业营业执照;
(3)总承包公司接受工程项目总承包任务后,可对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等进行招标,签订分包合同,并负责对各项分包任务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
(4)总承包公司应具有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专业工程管理经验和工作效率。
发包人一般应承担以下义务:
①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②向承包人提供现场;
③协助承包人申请有关许可、执照和批准;
④如果发包人单方面要求终止合同后,没有承包人的同意,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重新开始实施该工程。
承包人一般应承担以下义务:
①完成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工程及相关的工作;
②提供履约保证
③负责工程的协调与恰当实施;
④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终止合同。
承包人的工作:
①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
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②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③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④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⑥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追加合同价款,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⑦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⑧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⑨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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