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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综合能力考点:民法基础知识

|0·2010-10-13 09:32:19浏览0 收藏0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

  (三)民事法律关系

  受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叫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是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其中享有权利的为权利主体,负担义务的为义务主体;

  内容是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客体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民事主体

  当前各国普遍承认的民事主体是:自然人(个体)和法人(组织体中的一种),我国把其他组织也列入民事主体。

  (二)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能够以其经营管理或所有的财产对自己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而不是由法人的组织者或参加者承担。

  三、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

  最典型的民事行为是合同、遗嘱、婚姻。

  (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无效民事行为

  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的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有以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4.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是行为成立后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待有权利的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行为。

  其与可撤销行为的区别:

  (1)可撤销行为在撤销之前为有效,撤销权人为行为的一方当事人;

  (2)效力待定行为在确定之前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有权确定其效力的为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得独立实施的行为。

  (2)无权处分行为。一般来说,只有所有权人或依法、以约定享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对物的处分权,如果无处分权而擅自处分他人之物则为无权处分。

  (3)无权代理行为。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之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第三人的追认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处分行为中的有处分权人、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有追认权。

  1)如果追认,该行为有效;

  2)如果拒绝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行为对追认权人不生效力,由无权处分人和无权代理人对行为负责。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追认权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追认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使行为归于消灭。

  四、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此外知识产权中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

  (一)债权

  1.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人。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

  五、民事责任

  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者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是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的产生:

  (1)可能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过错责任;

  (2)可能是行为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的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其构成要件为:

  (1)损害事实的发生。即有人遭受了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

  (2)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正当防卫给侵害人造成损害,不构成侵权。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确实是由违法行为造成。

  (4)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是因故意或过失而实施违法行为。

  2.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六、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诉讼时效的种类

  (1)一般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2)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分短期诉讼时效和长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短期诉讼时效为一年,包括以下几种: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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