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2010年《审计专业相关知识》辅导:税法(21)

|0·2010-10-12 10:14:58浏览0 收藏0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预约成功

我知道了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减免的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

  【示例】

  1.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甲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状况如下:

  (1)收入总额共800万元,其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

  (2)由于发生意外事故经税务机关核定库存原材料损失10万元;

  (3)支出产品的管理费用50万元,财务费用30万元;

  (4)产品销售成本为300万元;

  (5)实发工资总额为50万元;

  (6)发生如下营业外支出:其中缴纳交通违章罚款共0.8万元,税收滞纳金为1.5万元;

  (7)缴纳税金共90万元。

  请计算本年度甲公司应纳所得税额(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

  【答案】

  (1)应纳税所得额=800-10-10-50-30-300-50-90=260(万元)

  (2)应纳所得税额=260×25%=65(万元)

  【解析】(1)工资可据实扣除;(2)交通违章罚款、税收滞纳金属于应税所得额中不得扣除的项目;(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二)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①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不超过抵免限额的范围内予以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五、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2010年审计师考试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2010年审计师考试时间:10月17日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